西安市直播电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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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直播电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西安市直播电商协会

      英文名称:Xi’an Live Streaming E-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的性质由行业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相关机构和企业、在西安市内常住并长期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公民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西安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通过提供专业咨询、协调服务和交流合作,动员社会资源,发挥民间渠道作用,团结在西安电商界人士,自我提高,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西安,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经济繁荣,实现聚合、共享、发展,共赢,为西安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金莎国际B座25层52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西安市直播行业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研究信息产业和直播电商与新零售的发展趋势,探讨行业的发展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直播电商与新零售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编辑印发协会刊物,创办和运行协会网站、微信、微博、微视、手机客户端、直播账号等。以及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直播机构,新零售电商、信息和科技、管理、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发挥协会牵线搭桥的作用,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电协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为会员提供延链,补链,强链;

      (八)开展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外市、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共同推动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

      (九)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直播电商机构、MCN机构、实体商业、新零售、网红、直播达人的企业、团体或个人;

      (五)团体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办公室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协会帮助对接西安市直播电商平台资源的合法合规应用权利;

      (六)享有优先申请获批成为西安市直播电商平台特约服务机构的权利;

      (七)享有西安市直播电商平台服务券的申请、发放、使用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授牌或会员证。本协会在收到退会申请后,应及时回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
      (八)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廉洁奉公。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

      (四)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关系并有效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0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直播电商协会

                                           2021年5月26日